福建連江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0 月 08 日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2號聲 請 人 祥宏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清算人 即 法定代理人 陳亮 代 理 人 曹爾凱律師 相 對 人 陳全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參萬玖仟陸佰元,另應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項 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再民法第203條規定,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 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是為前開所稱 之法定利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業經本院106年度訴 字第6號判決確定,並諭知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三、經本院職權調閱上開案卷審查後,聲請人預納之第一審訴訟費用共計新臺幣(下同)39,600元,是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39,600元,相對人並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 項,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8 日 民事庭 法 官 李建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8 日書記官 林長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