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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8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05 日

法官吳宗育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8號

原告
楊裕丞即銓隆堆高機企業社

上列受裁定人即原告與被告林清壽即利運裝卸行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伍佰柒拾元,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6萬7,34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70元,扣除原告前為聲請支付命令所繳之聲請費500元,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7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5 日

民事庭 法 官 吳宗育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曹立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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