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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8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5 月 04 日

法官李建慶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8號

受裁定人即

原告
聖育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嬌娥

上列受裁定人即原告與被告連江縣立介壽國民中小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貳拾萬參仟零肆拾捌元,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70萬9,83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萬3,048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4 日

民事庭 法 官 李建慶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陳建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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