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5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9號

確認會員關係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5 月 24 日

法官范嘉紋

原告
曹常斌
原告
王詩如
原告
劉鴻君
被告
馬祖區漁會
法定代理人
鄭智新
訴訟代理人
曹成俤

林永頌律師

沈巧元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會員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鄭智新為被告馬祖區漁會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有訴訟代理人者,訴訟程序不因其法定代理權消滅而當然停止;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3條、第175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訴訟程序於判決送達後,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依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規定,當事人承受訴訟之聲明,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

二、本件經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7日為判決,該判決並已送達雙方當事人,原告曹常斌、王詩如及劉鴻君等人雖於同年5月3日對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然被告馬祖區漁會法定代理人已於本院判決送達後之110年4月12日變更登記為鄭智新,有理事會會議記錄、連江縣政府同意備查函及理事長當選證明書等件為憑,從而新法定代理人鄭智新於110年5月17日遞狀聲明承受訴訟,合於上述法律規定,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4 日

         民事庭 法 官 范嘉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長貴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9號於民國 110 年 05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會員關係存在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