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小字第9號
- 原告
- 林國順即墡橋企業社
- 被告
- 風尚社區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于子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工程款,而依原告起訴狀及所附存證信函所載,起訴時被告設址在「桃園市桃園區」,依上開說明,本件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原告未提出本院確有本件管轄之依據,其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