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連江地方法院111年度小字第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10 日
- 當事人林國順即墡橋企業社、風尚社區管理委員會、于子超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小字第9號 原 告 林國順即墡橋企業社 被 告 風尚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于子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 文。 二、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工程款,而依原告起訴狀及所附存證信函所載,起訴時被告設址在「桃園市桃園區」,依上開說明,本件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原告未提出本院確有本件管轄之依據,其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0 日民事簡易庭 法 官 范嘉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0 日書記官 郭子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