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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小字第9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8 月 10 日

法官范嘉紋

原告
林國順即墡橋企業社
被告
風尚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于子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工程款,而依原告起訴狀及所附存證信函所載,起訴時被告設址在「桃園市桃園區」,依上開說明,本件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原告未提出本院確有本件管轄之依據,其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簡易庭 法 官 范嘉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郭子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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