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連江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06 日
- 當事人陳書燦、固群營造有限公司、陳立誠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41號原 告 陳書燦 被 告 固群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立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00,000元,應徵收第一 審裁判費70,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6 日民事庭 法 官 李容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6 日書記官 賴永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