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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46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2 月 26 日

法官李容萱

原告
瑨懋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武詳
被告
金明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定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4,19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3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庭 法 官 李容萱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賴永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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