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5 分鐘讀完 全文 1,80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2年度小字第16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2 月 19 日

法官周子宸

原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
訴訟代理人
謝應孝
被告
黃子姍即越南小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仟零捌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柒仟零捌拾肆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陳述,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9年6月3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25萬元,約定借款期限自109年6月3日起至112年6月3日止,並約定自撥款日起,每月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貸款利率自109年6月3日至110年3月27日按年利率1.0%計算;自110年3月28日起至契約止日,依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計0.935%計息。被告如遲延攤還本息時,應自逾期之日起,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違約金,若被告欠款逾6個月經原告轉為催收款項,本金遲延利息利率需加年利率1%;並依放款借據第5條主張被告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須償還全部借款。詎被告未依約還款,迄今已積欠超過6個月,被告應即償還尚積欠之本金7,084元,及如附表所示之之利息及違約金,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四、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放款借據、目前牌告利率查詢、放款客戶歸戶查詢單、放款歷史明細批次查詢、催繳通知等件為證。而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經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就被告敗訴部分,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 項,適用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如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1,000元,應由被告負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簡易庭 法 官 周子宸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郭子謙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尚欠金額(新臺幣) 利息  違約金    期間 年利率 期間 年利率 1 7,084元 自112年5月3日起至112年11月6日止 2.56% 自112年6月4日起至112年11月6日止 0.256%   自112年11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 3.56% 自112年11月7日起至112年12月3日止 0.356%     自112年12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 0.712%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福建連江地方法院112年度小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