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連江地方法院112年度小字第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10 日
- 當事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林麗婈、陳明忠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小字第6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麗婈 訴訟代理人 謝應孝 被 告 陳明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參仟貳佰柒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陸萬參仟貳佰柒拾貳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緣被告擔任訴外人(即借款人)玄通彩券站即陳金城之連帶保證人,於民國109年6月4日書立放款借據 (下稱系爭放款借據),向原告訂借央行辦理受肺炎疫情影響之中小企業貸款專案融通貸款(央行C方案),額度新臺 幣(下同)25萬元,約定借款期限3年,借款期間自109年6 月4日起至112年6月4日止,自撥款後分36期,每月為一期,依年金法按月於每月4日攤還本息。依系爭放款借據第4條第1項約定,本借款利息於中央銀行辦理銀行承做受嚴重特殊 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之中小企業貸款專案融通期限內(109 年6月4日至110年3月27日,下稱央行融通期間)按年率1%計算,上開借款利率係按訂約日中央銀行牌告擔保放款融通利率(下稱擔保放款融通利率)減年率0.5%機動計息,並於上開擔保放款融通利率調整時,自調整日起,按調整後之央行融通利率減上開年率計算;央行融通期間外自110年3月28日起改按年率1.78%計算,上開借款利率係按原告二年期定期 儲蓄存款(一般)機動利率(按110年9月4日為1.25%)加個別加碼年率0.935%訂定,並於原告二年期定期儲蓄存款(一般)機動利率調整時,自調整日起,按調整後之二年期定期儲蓄存款(一般)機動利率加上開個別加碼年率計算。又依系爭放款借據第5條約定,被告所負之債務,倘不依期還本 或付息時,除願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時起按應繳款日之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應就遲延還本付息部分,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應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項,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應繳款日之本借款利率10%,逾期6個月以 上者,就超過6個月部分,按應繳款日之本借款利率20%計付懲罰性違約金。又被告不依期還本或付息時,或依本借據(含特別條款)約定視為全部到期並經原告轉列催收款項時,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本金遲延利息之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之本借款利率加年率1%固定計算,至於本金違約金及利息違約金,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利率改按上開遲延利 率10%,逾期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6個月部分,改按上開遲 延利率20%固定計算違約金。詎債務人對原告所負債務僅繳 納本息至111年9月3日止即未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屢經催 討尚無效果,依系爭放款借據第11條第1項第1款約定,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原告並於112年4月12日將本件借款視為到期並轉列催收款項(轉列催收款項後利率為1.625%+0.935%+1%=3.56%),借款人玄通彩券站即陳金城迄今尚積欠本金63,272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未清償,被告既為本件借款之連帶保證人,依法應與借款人玄通彩券站即陳金城負連帶清償責任。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以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經查,原告前揭主張,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放款借據(政策性貸款專用)、放款利息明細查詢、利率查詢(原告二年期定期儲蓄存款(一般)機動利率)、放款客戶歸戶查詢單及催收呆帳查詢單、全部查詢單、催告函影本及遭郵局退回之信封等件影本為證,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無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據以提起本訴,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 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並依同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 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如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1,000元(第一審裁判費),應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0 日民事簡易庭 法 官 李容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繳納上訴費1,500 元,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0 日書記官 賴永堯 附表 債權本金 (新臺幣) 利息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期間 週年利率 63,272元 自111年9月4日起至111年9月25日止 2.185% 自111年9月26日起至111年12月18日止 2.31% 自111年10月5日起至111年12月18日止,按年利率0.231%計算之違約金 自111年12月19日起112年3月26日止 2.435% 自111年12月19日起112年3月26日止,按年利率0.2435%計算之違約金 自112年3月27日起112年4月11日止 2.56% 自112年3月27日起112年4月11日止,按年利率0.256%計算之違約金 自112年4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 3.56% 自112年4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0.712%計算之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