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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連江地方法院113年度促字第1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10 月 08 日
  • 法官
    張嘉佑
  • 法定代理人
    楊鎮丞、張永興

  • 當事人
    華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虹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促字第136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華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鎮丞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承虹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永興 一、債務人應給付新臺幣(下同)6,600,000元,及自民事支付命 令聲請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民事庭 法 官 張嘉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3 個月內不能送達於債務人者,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確定證明書恕難核發,債權人得重新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本院民事庭起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書記官 郭子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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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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