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81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1號

給付違約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06 日

法官張嘉佑

原告
華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鎮丞
被告
承虹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永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65,840元,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以一訴附帶請求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又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規定。

二、查原告於113年9月16日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6,600,000元,及自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依上開規定,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6,600,000元(利息部分不併算),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6,340元,扣除原告已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後,原告仍應補繳裁判費65,84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民事庭   法 官 張嘉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郭子謙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福建連江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