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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113年度促字第9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1 月 12 日

法官周子宸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促字第9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雍信金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家明
相對人
即債務人
錩宏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小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註:一、債權人、債務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三、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3 個月內不能送達於債務人者,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確定證明書恕難核發,債權人得重新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本院民事庭起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民事庭 法 官 周子宸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郭子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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