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3號
- 原告
- 興鋓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世寅
- 被告
- 呂漢檳即申地工程行
上列原告請求被告呂漢檳即申地工程行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8,877元(計算式:本金50萬元+自民國113年4月23日起至114年8月7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38,795元=538,795元,四捨五入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金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
附表(訴訟標的金額計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