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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3號

確認股東權利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15 日

法官游文科鍾詔安張嘉佑

原告
陳孟駒
訴訟代理人
曹爾凱律師
被告
卡蹓遊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惠萍
被告
卡蹓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惠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權利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規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114年度補字第21號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5,368元,該裁定並於民國114年8月4日送達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有上開裁定、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而原告迄今仍未補繳裁判費,有本院繳費資料明細為憑,揆諸上開說明,其訴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

         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游文科

                 法 官 鍾詔安

                 法 官 張嘉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賴震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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