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9號
- 上訴人
- 新華航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馮能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連江縣馬祖連江航業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4年9月1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67,96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55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訴字第9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連江縣馬祖連江航業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4年9月1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67,96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55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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