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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字第1號

呈報清算人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4 月 02 日

法官張嘉佑

受 罰 人 連江縣馬祖連江航業有限公司清算人陳如嵐

上列受罰人因聲報清算人事件違反聲報期限之規定,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連江縣馬祖連江航業有限公司清算人陳如嵐處罰鍰新臺幣伍仟元。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就任後15日內,將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就任日期,向法院聲報;違反該聲報期限之規定者,處新臺幣3,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鍰,公司法第83條第1項、第4項定有明文。又有限公司清算,準用前開無限公司之清算規定,公司法第113條亦有明定。

二、經查,連江縣馬祖連江航業有限公司(下稱連江航業公司)於民國114年12月9日經全體股東同意自115年1月1日解散並選任受罰人為清算人,受罰人並於該日出具清算人就任同意書同意自該日起就任該公司之清算人,嗣經經濟部以115年1月21日經授商字第11530291320號函准予解散登記,有該函文、連江航業公司股東名冊、股東同意書、清算人就任同意書在卷可參。受罰人於115年1月1日就任清算人後,遲至同年2月13日始具狀向本院聲報清算人就任,有本件民事陳報清算人就任狀蓋有本院115年2月13日收件章戳為憑,足見受罰人聲報清算人就任時顯逾法定之聲報期限,爰審酌遲誤之期間及卷內證據資料,依前揭法條規定,裁處罰鍰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   日

         民事庭   法 官 張嘉佑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賴震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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