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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4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8 月 23 日

法官張淑華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聲字第4號

聲請人
祖平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對人
盈實營造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叁仟零貳拾柒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經本院91年度連訴字第7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應為裁判費用12,687元及郵資340元,共計13,027元。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張淑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3  日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吳秀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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