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4號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聲字第4號
- 聲請人
- 祖平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相對人
- 盈實營造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叁仟零貳拾柒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經本院91年度連訴字第7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應為裁判費用12,687元及郵資340元,共計13,027元。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張淑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