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4號
褔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4號
- 原告
- 祖平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乙○○
本院受理原告祖平企業有限公司與被告陸軍馬祖防衛司令部間請
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八十一萬九千三百九十七元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八千九百二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
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又原告委任乙○○為訴訟代
理人,經本院准其暫為訴訟行為,惟原告迄未提出委任書,請一
併補正,若未提出,乙○○所為訴訟行為皆不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