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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4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4 月 18 日

法官陳世旻

褔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4號

原告
祖平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本院受理原告祖平企業有限公司與被告陸軍馬祖防衛司令部間請

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八十一萬九千三百九十七元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八千九百二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

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又原告委任乙○○為訴訟代

理人,經本院准其暫為訴訟行為,惟原告迄未提出委任書,請一

併補正,若未提出,乙○○所為訴訟行為皆不生效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8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世旻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家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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