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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99年度建字第1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9 月 06 日

法官紀文勝林家賢梁凱富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建字第1號

上訴人
恩特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文裕
被上訴人
福建省連江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楊綏生
參加人
中興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壽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99年度建字第1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所得受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386,384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費用181,54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上訴費用,毋得延誤,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6 日

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紀文勝

法 官 林家賢

法 官 梁凱富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林長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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