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99年度建字第1號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建字第1號
- 上訴人
- 恩特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文裕
- 被上訴人
- 福建省連江縣政府
- 法定代理人
- 楊綏生
- 參加人
- 中興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曹壽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99年度建字第1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所得受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386,384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費用181,54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上訴費用,毋得延誤,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