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1號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1號
- 原告
-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北區辦事處金馬分處
- 法定代理人
- 黃國卿
- 訴訟代理人
- 吳靜琪
- 被告
- 葉世福
- 被告
- 林宗雄
- 被告
- 林芳燦
- 被告
- 林建國
- 被告
- 林建寶
- 被告
- 曹良金
- 被告
- 林芳英
- 被告
- 林秀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11月3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主文第一項中「確認被告葉世福就附表編號1、2、3、4、5、8、10、12所示捌筆土地所有權登記請求權不存在,被告葉世福並應塗銷同表所列編號1、2、3、4、5、8、10、12之土地所有權登記」之記載,應更正為「確認被告葉世福就附表編號1、2、3、4、5 、8、10、12所示捌筆土地所有權不存在,被告葉世福並應塗銷同表所列編號1、2、3、4、5、8、10、12之土地所有權登記」。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正本均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