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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1號

塗銷所有權登記等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9 月 04 日

法官梁凱富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1號

原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北區辦事處金馬分處
法定代理人
黃國卿
訴訟代理人
吳靜琪
被告
葉世福
被告
林宗雄
被告
林芳燦
被告
林建國
被告
林建寶
被告
曹良金
被告
林芳英
被告
林秀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11月3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主文第一項中「確認被告葉世福就附表編號1、2、3、4、5、8、10、12所示捌筆土地所有權登記請求權不存在,被告葉世福並應塗銷同表所列編號1、2、3、4、5、8、10、12之土地所有權登記」之記載,應更正為「確認被告葉世福就附表編號1、2、3、4、5 、8、10、12所示捌筆土地所有權不存在,被告葉世福並應塗銷同表所列編號1、2、3、4、5、8、10、12之土地所有權登記」。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正本均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4 日

民事庭 法 官 梁凱富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林長貴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1號於民國 101 年 09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塗銷所有權登記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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