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羅東簡易庭九十一年度羅交簡字第一二六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一年度羅交簡字第一二六號
- 公訴人
-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林慶基 男二十八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宜蘭縣○○鄉○○村○○○路○○○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G一二一一五九四七■C號
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二八四七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林慶基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癡掑葷暻滼■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應將犯罪事實中之「依呼氣測試法測得每公升血液酒精濃度達零點八五毫克」應更正為「依呼氣測試法測得其呼氣中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八五毫克」外,其餘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如附件),茲引用之。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庭提起上訴狀,並附繕本。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