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羅東簡易庭94年度羅簡字第96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4年度羅簡字第96號
- 公訴人
-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富華企業社
- 代表人
- 甲○○原名張文賢
上列被告因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偵字第100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富華企業社違反雇主對防止電、熱及其他之能引起之危害,應有符合標準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之規定,致事業單位工作場所發生死亡職業災害,科罰金新臺幣陸萬元。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事實欄第十二行之「使」字之後應補充記載「受雇為其施作該處工程之」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之罪,依第二項之規定應科以第一項之罰金刑。爰審酌被告犯後已與被害人達成和解,及其犯罪所生危害等一切情狀,科被告如主文所示之罰金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三十一條,逕以簡易程序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三十一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