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4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羅東簡易庭95年度羅交簡字第2號

過失傷害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2 月 22 日

法官郭顏毓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羅交簡字第2號

聲請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四年度調偵字第九三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查被告甲○○以駕駛曳引車為業,為從事業務之人,核其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二項前段之業務過失傷害罪。爰審酌被告之素行、智識程度,其以駕駛為業,應較常人提高注意義務,竟疏未注意而駕車肇事,並因此危害他人生命安全,造成他人財產上之損失,且迄今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二項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2  日

法 官  郭 顏 毓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7  日

書 記 官 沈 峰 巨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法條:
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羅東簡易庭95年度羅交簡字第2號於民國 95 年 02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過失傷害,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