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100年度羅簡字第1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羅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1 年 04 月 1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羅簡字第178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東昇企業社即林慶雲間給付租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3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00,699元, 應徵上訴審裁判費13,2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 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8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8 日書記官 藍友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