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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羅東簡易庭100年度羅簡字第4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9 月 16 日

法官蘇錦秀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羅簡字第43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榮聖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金玉
訴訟代理人
郭美春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祥鈺企業社即林冠廷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年8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26,750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6,9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6   日

            法 官 蘇錦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藍友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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