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羅東簡易庭100年度羅簡字第43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羅簡字第43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榮聖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潘金玉
- 訴訟代理人
- 郭美春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祥鈺企業社即林冠廷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年8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26,750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6,9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