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100年度羅補字第1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羅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0 年 09 月 2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羅補字第101號原 告 富品混凝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松茂 一、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立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2,051元,應繳 裁判費2,6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500元外,尚應補繳2,15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1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1 日書記官 藍友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