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羅東簡易庭100年度羅補字第101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羅補字第101號
- 原告
- 富品混凝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松茂
一、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立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2,051元,應繳裁判費2,6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500元外,尚應補繳2,15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
二、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