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羅東簡易庭100年度羅補字第41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羅補字第41號
- 原告
- 何瑞蓮
一、原告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香格里拉觀光果園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香格里拉觀光果園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43,180元,應繳裁判費3,7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500元外,尚應補繳3,25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
二、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