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100年度羅補字第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羅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0 年 08 月 3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羅補字第86號原 告 東昇企業社即林慶雲 上列原告與被告東豐鑿井工程行即廖根儀間給付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800,69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8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0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0 日書記官 藍友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