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羅東簡易庭100年度羅補字第86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羅補字第86號
- 原告
- 東昇企業社即林慶雲
上列原告與被告東豐鑿井工程行即廖根儀間給付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800,69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8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羅補字第86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東豐鑿井工程行即廖根儀間給付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800,69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8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羅東簡易庭100年度羅補字第8…」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