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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羅東簡易庭100年度羅補字第86號

給付租金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8 月 30 日

法官蘇錦秀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羅補字第86號

原告
東昇企業社即林慶雲

上列原告與被告東豐鑿井工程行即廖根儀間給付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800,69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8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0  日

            法 官 蘇錦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藍友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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