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羅東簡易庭100年度羅調字第35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羅調字第35號
- 聲請人
- 和智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簡智雄
- 相對人
- 德建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振世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而前揭規定準用於調解程序,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為聲請調解案件,相對人之主營業所在臺北市○○區○○街78號12樓,有相對人之公司基本資料1份附卷可稽,依上開規定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調解,顯係違誤,爰依相對人之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