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5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羅東簡易庭100年度羅調字第35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5 月 20 日

法官蘇錦秀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羅調字第35號

聲請人
和智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智雄
相對人
德建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振世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而前揭規定準用於調解程序,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為聲請調解案件,相對人之主營業所在臺北市○○區○○街78號12樓,有相對人之公司基本資料1份附卷可稽,依上開規定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調解,顯係違誤,爰依相對人之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0 日

法 官 蘇錦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藍友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羅東簡易庭100年度羅調字第3…」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