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羅東簡易庭101年度羅簡字第65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羅簡字第65號
- 原告
-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正雄
- 訴訟代理人
- 江佩璇
- 被告
- 上晉機械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福朝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1年7月12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羅簡字第65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1年7月12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羅東簡易庭101年度羅簡字第6…」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