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101年度羅補字第1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羅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1 年 11 月 30 日
- 法官蘇錦秀
- 法定代理人羅琮鏜
- 原告武田工程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羅補字第117號原 告 武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琮鏜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聖賢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25,200元,應 繳裁判費25,05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500元外,尚應補繳 24,557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30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30 日書記官 藍友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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