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101年度羅勞小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提撥勞工退休基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羅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2 年 02 月 0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1年度羅勞小字第2號原 告 潘文崎 訴訟代理人 林世超律師 被 告 何俊哲即昊煒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林振耀 上列當事人間提撥勞工退休基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提繳新臺幣肆萬捌仟捌佰玖拾玖元至原告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肆萬捌仟捌佰玖拾玖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於民國101年9月21日起訴請求:被告應提繳新臺幣(下同)87,110元至原告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嗣於101年12月13日具狀減縮應受判決事 項之聲明為:被告應提繳54,064元至原告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 ㈠原告自94年4月起至100年4月10日止受僱於被告,約定每日 工資為1,900元,倘出差至宜蘭縣以外地區,每日尚有出差 津貼300元,而依訴外人即原任職於何俊哲即昊煒企業社之 工頭劉清榮所記載之員工派工紀錄簿,顯示原告於95、96、97、98、99、100年度工作日數分為201.5、165.5、193.75 、180.5、279、66日,再參以原告每月出差次數頻繁,每年約有3分之2之時間出差至宜蘭縣以外地區,為便於計算,則以每日工資1,900元加計出差津貼150元計算,原告每日工資為2,050元,據此計算原告95、96、97、98、99、100年工資所得應分別為413,075元、339,275元、397,187元、370,025元、571,864元、134,950元,被告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6條 第1項、第14條第1項規定,應於上開年度各提繳退休金24,784.58元、20,356.5元、26,226元、22,201.5元、34,311.8 元、8,097元,合計135,977元至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保險局(下稱勞保局)設立之原告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詎被告自95年1月起至100年4月止,竟以低報原告每月薪資所得之 方式,於上開年度分別僅提繳11,895元、17,280元、17,280元、17,601元、13,994元、3,863元,合計為81,913元,尚 有差額54,064元,為此,爰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6條第1項、第14條第1項、第31條第1項規定及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8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4號研討意見提起本訴等語。㈡對被告抗辯之陳述: 原告至訴外人辰邦機械有限公司、上華機械有限公司、羅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大世紀鐵工業有限公司(下統稱辰邦等公司)工作,而由訴外人辰邦等公司為原告所提繳之勞工退休金,核與被告無涉,被告抗辯此部分亦應計入其為原告所提繳之勞工退休金,於法無據,顯不足採。 ㈢並聲明:被告應提繳54,064元至原告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二、被告則以: ㈠出差津貼、交通津貼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10條之規定均非屬工資之範疇,另加班費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11條但書規定亦非屬經常性給與,自不應列入工資之範圍,故被告所發給原告之出差津貼、交通津貼、其他津貼及加班費,自不得列入原告薪資,並據此計算被告應提繳勞工退休金之金額,是原告工資應以每日1,900元計算。 ㈡又原告於95、96、97、99、100年度工作日數分別為203、164、193.5、150、66日,至於98年度之工作日數被告則不能 確定,而員工派工紀錄簿係訴外人劉清榮片面所製作,尚難據此認定原告於98年度之工作日數為180.5日。 ㈢再者,原告於100年1至3月薪資合計為134,950元,此有原告之薪資明細表3張在卷可證,被告申報原告之薪資所得亦為134,950元,足見被告並無低報原告所得之情事,且員工之薪資所得,企業經營者得提報為費用支出,用以抵繳當年度之稅額,衡情被告自無低報原告所得,而讓自己多繳稅之可能,是原告主張被告以低報原告每月薪資所得之方式,未足額提繳勞工退休金,顯屬不實。 ㈣另原告於98年3月、98年8月、99年4月、99年5月、99年7月 、99年8月、99年12月至訴外人辰邦等公司工作,經訴外人 辰邦等公司為原告所提繳之勞工退休金共計4,480元,亦應 計入被告為原告提繳之勞工退休金。 ㈤綜上所述,被告於95年1月至100年4月並未有低報原告薪資 所得之情事,且被告亦均按原告每月所領薪資,扣除出差津貼、交通津貼、其他津貼及加班費後,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4條第1項規定提繳退休金至勞保局設立之原告勞工退休金 個人專戶,並無原告所指未繳足之情事,故原告之主張顯無理由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三、原告主張其自94年4月起至100年4月10日止受僱於被告,約 定工資以日計酬,倘出差至宜蘭縣以外地區,每日尚有出差津貼,而被告自95年7月至100年4月以其名義為原告提繳之 勞工退休金共計81,833元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薪資明細表4 張為證(見本院卷第19頁至第22頁),並經證人劉清榮於102年1月17日本院言詞辯論時證述明確(見本院卷第189頁) ,復有勞保局101年11月19日保退五字第00000000000號函附已繳納勞工個人專戶明細資料1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84 頁至第88頁),且為被告所不爭執,堪認原告此部分主張,係屬真實。是本件兩造間有爭執應予審究者在於:㈠被告抗辯出差津貼、交通津貼、其他津貼及加班費非屬工資,有無理由?㈡原告請求被告應提繳54,064元至原告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有無理由? 四、本院茲就上開爭執事項審究如下: ㈠爭點一:被告抗辯出差津貼、交通津貼、其他津貼及加班費非屬工資,有無理由? ⒈按「工資」,依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規定:「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申言之,工資為雇主基於勞動對價而給付予勞工之經常性給與,凡其性質可認為係屬勞工工作之對價(勞務對價性),且為經常性給與(經常性)即屬之。而雇主為改善勞工生活所為非經常性給與,或基於單方目的所為勉勵、恩惠性質給與,並非工資範圍。又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10條所定「非經常性給與」之例示項目包括「一、紅利。二、獎金:指年終獎金、競賽獎金、研究發明獎金、特殊功績獎金、久任獎金、節約燃料物料獎金及其他非經常性獎金。三、春節、端午節、中秋節給與之節金。四、醫療補助費、勞工及其子女教育補助費。五、勞工直接受自顧客之服務費。六、婚喪喜慶由雇主致送之賀禮、慰問金或奠儀等。七、職業災害補償費。八、勞工保險及僱主以勞工為被保險人加入商業保險支付之保險費。九、差旅費、差旅津貼及交際費。十、工作服、作業用品及其代金。十一、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者。」等,上開例示規定「獎金」、「紅利」、「節金」、「津貼」,應指純屬勉勵、恩惠性質,而不具勞務對價性及經常性者始屬之。而雇主於薪資單所列「獎金」、「紅利」、「節金」、「津貼」等款項,如屬固定給付項目,是否屬「工資」,即應以各該給付之本質是否勞力對價作為認定標準。 ⒉經查:依原告所提出其99年5月至99年7月、100年3月薪資明細表、被告所提出之原告100年1月至100年3月薪資明細表(見本院卷第19頁至第22頁、第61頁至第63頁),顯示「職務津貼」、「出差津貼」、「交通津貼」、「其他津貼」及「加班費」均為原告每月薪資表固定所列項目,是上開給付項目,均應認係原告勞動對價而給付之經常性給與,而屬勞動基準法所定工資。故被告仍以前詞辯稱上開給付項目非屬勞動基準法所定工資云云,顯不足採。 ㈡爭點二:原告請求被告應提繳54,064元至原告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有無理由? ⒈按雇主應為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之勞工,按月提繳退休金,儲存於勞保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雇主每月負擔之勞工退休金提繳率,不得低於勞工每月工資百分之六,勞工退休金條例第6條第1項、第1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依第6條之立法理由為:雇主應依規定之提繳率,按月為勞工提繳個人退休金,專戶存儲。再參見勞工退休金條例第26條之立法理由提及勞工退休金有強制儲蓄之性質等內容,同條例第23條第2項更明定,依本條例提繳之勞工退休金運用收益, 不得低於當地銀行2年定期存款利率;如有不足由國庫補足 之。綜上規定可知,勞工退休金條例之制度係採個人退休金專戶制度,依該制度之設計,勞工在勞保局開設個人退休金之存儲專戶,雇主應依法按月將為勞工提繳之退休金存入該專戶,且依同條例第26條規定,即使勞工於尚未符合請領退休金之規定前死亡者,仍得由其遺屬或指定請領人請領一次退休金;故該專戶內之金額應屬勞工之財產權,僅其得請領之時間、方法及金額,應依勞工退休金條例之規定辦理。是雇主倘未依規定為勞工提繳退休金至該個人退休金專戶,即造成勞工個人退休金專戶內之本金及累積收益短少,致使勞工之財產減少,足認已使勞工受有損害。故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6條第1項之規定,雇主係負有按月提繳退休金,儲存於勞保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之義務,雇主未依規定為勞工提繳退休金至其個人退休金專戶,使勞工受有損害,勞工自可請求雇主將應提繳而未提繳之金額提繳至勞工之勞工退休金專戶以填補其損害(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8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4號研討結果參照)。 ⒉經查: ⑴原告於95年1月1日至98年12月31日受僱於被告期間,其每日工作均係由工頭即證人劉清榮分派,證人劉清榮並以「康安」之別名,將被告每日分派原告工作之地點記載於員工派工紀錄簿,俟於每月發薪日,兩造與證人劉清榮再進行核對該紀錄簿記載內容後,由被告核發薪資,而原告於95年1月至97年12月間,每日工資為1,900元,於98年1月至100年4月間 ,每日工資調升為2,000元,另於95年1月至98年11月間,出差津貼每日為300元,嗣於98年12月起調降為每日100元至200元,又原告於95、96、97、98年度工作之日數分別為203、164、193.5、180.5日等情,業經證人劉清榮於102年1月17 日本院言詞辯論時證述明確(見本院卷第189頁至第191頁、第193頁),並有證人劉清榮所提出之95至98年度員工派工 紀錄簿4本、工作日數統計表1張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113 頁至第172頁、第197頁),且被告亦不爭執原告於95、96、97年度之工作日數為203、164、193.5日,且每日工資有自 1,900元調升為2,000元,而於98年12月起每日出差津貼有自300元調降為100元至200元之事實(見本院卷第194頁至第195頁),堪以認定;再參以兩造所提出之原告99年5月至99年7月、100年1月至100年3月薪資明細表(見本院卷第19頁至 第22頁、第61頁至第63頁),顯示原告於98年12月起出差津貼調降後,其出差津貼每日有200元,亦有每日100元,惟於出差津貼為每日100元時,被告尚會給付原告交通津貼75 元或150元,核與每日出差津貼為200元間差距尚非甚大,故為便於計算,本院以原告自98年12月起出差津貼每日200元核 算其每月工資,是被告自95年1月至98年12月份給付原告之 實際工資如附表編號1至48所示。至於被告雖抗辯原告98 年之工作日數非180.5日,惟其並未具體指出證人劉清榮所述 有何不實之處,並提出證據以資證明,徒以其無法確定原告工作日數云云空言抗辯,尚難採信。 ⑵又原告雖主張其於99年度之工作日數為279日,並提出99年5月至99年7月薪資明細表、統計表各1份為證(見本院卷第20頁至第22頁、第173頁)。然被告否認原告於99年度之工作 日數有達279日,且被告自99年1月起即採電腦方式記載每日員工派工情形,證人劉清榮自斯時起即未再負責記載員工派工紀錄簿,此業經證人劉清榮於102年1月17日本院言詞辯論時證述明確(見本院卷第189頁),況依原告所提出之統計 表並未記載其每月工作之日數若干,則原告於99年度之工作日數是否為279日,已非無疑,再承前述,原告係以日計酬 ,每月工作日數並不固定,且其於95、96、97年度之工作日數分別為203、164、193.5日,均遠低於上開279日,而原告復未能提出其他積極證據以證明此部分有利於己之事實,故尚難僅以上開3個月份之薪資明細表及統計表,推論原告於99年度之工作日數達279日,惟被告既不爭執其於99年1月至 99年12月間均有分派工作予原告之事實,則本院綜合審酌原告受僱於被告期間工作狀況,認應以原告於95年1月至98年12月、100年1月至100年3月間,原告在各該月份有受被告分 派工作及至宜蘭縣以外出差之日數平均計算,據以認定原告於99年1月至99年4月、99年8月至99年12月間之工資,較為 公允,則被告自99年1月至99年12月份給付原告之實際工資 如附表編號49至60所示。 ⑶另原告主張其於100年度之工作日數為66日,業據其提出100年3月份薪資明細表、統計表各1份為證(見本院卷第19頁、第173頁),並有被告所提出之原告100年1月至100年3月薪 資明細表、100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各1份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61頁至第64頁),且為被告所不爭執,堪以採信。是被告自100年1月至100年4月份給付原告之實際工資如附表編號61至64所示。 ⑷而如附表編號1至64所示原告於95年1月至100年4月間每月實際工資,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於94年1月19日以勞動4字第0000000000號令訂定發布,並於94年7月1日生效之「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工資分級表」,嗣於96年6月29日以勞動4字第0000000000號令修正公布,並於96年7月1日施行之「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工資分級表」,復於99年12月14日以勞動4字第0000000000號公告修正公布,並於100年1月1日施行之「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工資分級表」(見本院卷第210-1頁至第210-3頁),各該月份之月提繳工資詳如附表編號1至64所示,則依該 月提繳工資計算提撥百分之6之退休金,是被告各該月份應 為原告提撥金額如附表編號1至64所示,合計為130,732元,然被告實際提撥之金額為81,833元,已如前述,差額為48,899元(計算式:130,732-81,833=48,899),故原告請求 被告就此部分差額應補提繳至其勞工退休金專戶,為有理由,逾此部分請求,則無理由。 ⑸至於被告雖抗辯原告於98年3月、98年8月、99年4月、99年5月、99年7月、99年8月、99年12月至訴外人辰邦等公司工作,經訴外人辰邦等公司為原告所提繳之退休金共計4,480元 ,亦應計入被告為原告提繳之退休金云云。然上開4,480元 係原告於上開期間受僱於訴外人辰邦等公司,而由訴外人辰邦等公司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6條第1項、第14條第1項規定 ,為原告提繳之退休金,此部分既非被告所提繳,自不得列入其提繳之金額內,故被告仍以前詞置辯,於法無據,不足採信。 ⒊綜上所述,原告主張被告應再為其提繳48,899元至其退休金個人專戶內等語,為有理由,逾此部分之主張,則無理由。五、從而,原告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6條第1項、第14條第1項、 第31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應為原告提繳48,899元至其退 休金個人專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未經援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自無一一詳予論駁之必要,併此敘明。 七、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如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八、本件依據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第1項規定,確定其訴訟費用額為1,000元(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規定,命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6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6 日書記官 藍友隆 附表:退休金差額:48,899元 ┌─┬────┬────────────────────┬────┬────┬────┐ │編│給付月份│原告實際所領工資(計算式:〈工作日數×每│月提繳工│應提撥金│被告實際│ │號│ │日工資〉+〈出差外縣市日數×津貼〉) │資 │額(6%)│提撥金額│ ├─┼────┼────────────────────┼────┼────┼────┤ │1 │95年1月 │(6.5×1,900)+(2×300)=12,950元 │13,500元│810元 │0元 │ ├─┼────┼────────────────────┼────┼────┼────┤ │2 │95年2月 │(14.5×1,900)+(4×300)=28,750元 │28,800元│1,728元 │0元 │ ├─┼────┼────────────────────┼────┼────┼────┤ │3 │95年3月 │(14.5×1,900)+(6×300)=29,350元 │30,300元│1,818元 │0元 │ ├─┼────┼────────────────────┼────┼────┼────┤ │4 │95年4月 │(16×1,900)+(8×300)=32,800元 │33,300元│1,998元 │0元 │ ├─┼────┼────────────────────┼────┼────┼────┤ │5 │95年5月 │(7×1,900)+(1×300)=13,600元 │15,840元│950元 │0元 │ ├─┼────┼────────────────────┼────┼────┼────┤ │6 │95年6月 │(14×1,900)+(13×300)=30,500元 │31,800元│1,908元 │0元 │ ├─┼────┼────────────────────┼────┼────┼────┤ │7 │95年7月 │(15×1,900)+(0×300)=28,500元 │28,800元│1,728元 │2,139元 │ ├─┼────┼────────────────────┼────┼────┼────┤ │8 │95年8月 │(23×1,900)+(0×300)=43,700元 │43,900元│2,634元 │2,292元 │ ├─┼────┼────────────────────┼────┼────┼────┤ │9 │95年9月 │(22×1,900)+(0×300)=41,800元 │42,000元│2,520元 │2,292元 │ ├─┼────┼────────────────────┼────┼────┼────┤ │10│95年10月│(21×1,900)+(0×300)=39,900元 │40,100元│2,406元 │2,292元 │ ├─┼────┼────────────────────┼────┼────┼────┤ │11│95年11月│(20×1,900)+(7×300)=40,100元 │40,100元│2,406元 │1,440元 │ ├─┼────┼────────────────────┼────┼────┼────┤ │12│95年12月│(29.5×1,900)+(25×300)=63,550元 │63,800元│3,828元 │1,440元 │ ├─┼────┼────────────────────┼────┼────┼────┤ │13│96年1月 │(14×1,900)+(11×300)=29,900元 │30,300元│1,818元 │1,440元 │ ├─┼────┼────────────────────┼────┼────┼────┤ │14│96年2月 │(13×1,900)+(6×300)=26,500元 │27,600元│1,656元 │1,440元 │ ├─┼────┼────────────────────┼────┼────┼────┤ │15│96年3月 │(19.5×1,900)+(14×300)=41,250元 │42,000元│2,520元 │1,440元 │ ├─┼────┼────────────────────┼────┼────┼────┤ │16│96年4月 │(18.5×1,900)+(14×300)=39,350元 │40,100元│2,406元 │1,440元 │ ├─┼────┼────────────────────┼────┼────┼────┤ │17│96年5月 │(24×1,900)+(21×300)=51,900元 │53,000元│3,180元 │1,440元 │ ├─┼────┼────────────────────┼────┼────┼────┤ │18│96年6月 │(7.5×1,900)+(8×300)=16,650元 │17,400元│1,044元 │1,440元 │ ├─┼────┼────────────────────┼────┼────┼────┤ │19│96年7月 │(17.5×1,900)+(18×300)=38,650元 │40,100元│2,406元 │1,440元 │ ├─┼────┼────────────────────┼────┼────┼────┤ │20│96年8月 │(11.5×1,900)+(10×300)=24,850元 │25,200元│1,512元 │1,440元 │ ├─┼────┼────────────────────┼────┼────┼────┤ │21│96年9月 │(0×1,900)+(0×300)=0元 │1,500元 │90元 │1,440元 │ ├─┼────┼────────────────────┼────┼────┼────┤ │22│96年10月│(8.5×1,900)+(4×300)=17,350元 │17,400元│1,044元 │1,440元 │ ├─┼────┼────────────────────┼────┼────┼────┤ │23│96年11月│(11.5×1,900)+(5×300)=23,350元 │24,000元│1,440元 │1,440元 │ ├─┼────┼────────────────────┼────┼────┼────┤ │24│96年12月│(18.5×1,900)+(1×300)=35,450元 │36,300元│2,178元 │1,440元 │ ├─┼────┼────────────────────┼────┼────┼────┤ │25│97年1月 │(17.5×1,900)+(0×300)=33,250元 │33,300元│1,998元 │1,440元 │ ├─┼────┼────────────────────┼────┼────┼────┤ │26│97年2月 │(12.5×1,900)+(0×300)=23,750元 │24,000元│1,440元 │1,440元 │ ├─┼────┼────────────────────┼────┼────┼────┤ │27│97年3月 │(16.5×1,900)+(0×300)=31,350元 │31,800元│1,908元 │1,440元 │ ├─┼────┼────────────────────┼────┼────┼────┤ │28│97年4月 │(24×1,900)+(3×300)=46,500元 │48,200元│2,892元 │1,440元 │ ├─┼────┼────────────────────┼────┼────┼────┤ │29│97年5月 │(17×1,900)+(7×300)=34,400元 │34,800元│2,088元 │1,440元 │ ├─┼────┼────────────────────┼────┼────┼────┤ │30│97年6月 │(11×1,900)+(0×300)=20,900元 │21,000元│1,260元 │1,440元 │ ├─┼────┼────────────────────┼────┼────┼────┤ │31│97年7月 │(16×1,900)+(4×300)=31,600元 │31,800元│1,908元 │1,440元 │ ├─┼────┼────────────────────┼────┼────┼────┤ │32│97年8月 │(14×1,900)+(11×300)=29,900元 │30,300元│1,818元 │1,440元 │ ├─┼────┼────────────────────┼────┼────┼────┤ │33│97年9月 │(15.5×1,900)+(9×300)=32,150元 │33,300元│1,998元 │1,440元 │ ├─┼────┼────────────────────┼────┼────┼────┤ │34│97年10月│(13×1,900)+(9×300)=27,400元 │27,600元│1,656元 │1,440元 │ ├─┼────┼────────────────────┼────┼────┼────┤ │35│97年11月│(22×1,900)+(22×300)=48,400元 │50,600元│3,036元 │1,440元 │ ├─┼────┼────────────────────┼────┼────┼────┤ │36│97年12月│(14.5×1,900)+(10×300)=30,550元 │31,800元│1,908元 │1,440元 │ ├─┼────┼────────────────────┼────┼────┼────┤ │37│98年1月 │(0×2,000)+(0×300)=0元 │1,500元 │90元 │1,440元 │ ├─┼────┼────────────────────┼────┼────┼────┤ │38│98年2月 │(7×2,000)+(6×300)=15,800元 │15,840元│950元 │1,440元 │ ├─┼────┼────────────────────┼────┼────┼────┤ │39│98年3月 │(16×2,000)+(10×300)=35,000元 │36,300元│2,178元 │1,152元 │ ├─┼────┼────────────────────┼────┼────┼────┤ │40│98年4月 │(25×2,000)+(23×300)=56,900元 │57,800元│3,468元 │1,531元 │ ├─┼────┼────────────────────┼────┼────┼────┤ │41│98年5月 │(21.5×2,000)+(2×300)=43,600元 │43,900元│2,634元 │1,584元 │ ├─┼────┼────────────────────┼────┼────┼────┤ │42│98年6月 │(24.5×2,000)+(1×300)=49,300元 │50,600元│3,036元 │1,584元 │ ├─┼────┼────────────────────┼────┼────┼────┤ │43│98年7月 │(10.5×2,000)+(10×300)=24,000元 │24,000元│1,440元 │1,584元 │ ├─┼────┼────────────────────┼────┼────┼────┤ │44│98年8月 │(17.5×2,000)+(8×300)=37,400元 │38,200元│2,292元 │950元 │ ├─┼────┼────────────────────┼────┼────┼────┤ │45│98年9月 │(11×2,000)+(2×300)=22,600元 │22,800元│1,368元 │1,584元 │ ├─┼────┼────────────────────┼────┼────┼────┤ │46│98年10月│(19.5×2,000)+(11×300)=42,300元 │43,900元│2,634元 │1,584元 │ ├─┼────┼────────────────────┼────┼────┼────┤ │47│98年11月│(9×2,000)+(3×300)=18,900元 │19,200元│1,152元 │1,584元 │ ├─┼────┼────────────────────┼────┼────┼────┤ │48│98年12月│(19×2,000)+(1×200)=38,200元 │38,200元│2,292元 │1,584元 │ ├─┼────┼────────────────────┼────┼────┼────┤ │49│99年1月 │(〈《6.5+14+17.5+17.5》÷4〉×2,000 │28,800元│1,728元 │1,584元 │ │ │ │)+(〈《2+11+0+1》÷4〉×200)= │ │ │ │ │ │ │28,450元 │ │ │ │ ├─┼────┼────────────────────┼────┼────┼────┤ │50│99年2月 │(〈《14.5+13+12.5+7+16》÷5〉×2, │26,400元│1,584元 │1,584元 │ │ │ │000)+(〈《4+6+0+6+1》÷5〉×200)│ │ │ │ │ │ │=25,880元 │ │ │ │ ├─┼────┼────────────────────┼────┼────┼────┤ │51│99年3月 │(〈《14.5+19.5+16.5+16+27》÷5〉× │40,100元│2,406元 │1,584元 │ │ │ │2,000)+(〈《6+14+0+10+6》÷5〉× │ │ │ │ │ │ │200)=38,840元 │ │ │ │ ├─┼────┼────────────────────┼────┼────┼────┤ │52│99年4月 │(〈《16+18.5+24+25》÷4〉×2,000)+│45,800元│2,748元 │0元 │ │ │ │(〈《8+14+3+23》÷4〉×200)=44,150│ │ │ │ │ │ │元 │ │ │ │ ├─┼────┼────────────────────┼────┼────┼────┤ │55│99年5月 │(19.6×2,000)+(1×100)+交通津貼150│43,900元│2,634元 │1,126元 │ │ │ │ +其他津貼2,000元+加班費1,000元=42,45│ │ │ │ │ │ │ 0元 │ │ │ │ ├─┼────┼────────────────────┼────┼────┼────┤ │55│99年6月 │(24×2,000)+(1×100)+交通津貼150 │50,600元│3,036元 │1,206元 │ │ │ │元+加班費2,000元=50,250元 │ │ │ │ ├─┼────┼────────────────────┼────┼────┼────┤ │55│99年7月 │(26.5×2,000)+(5×200)+(9×100) │57,800元│3,468元 │1,206元 │ │ │ │+交通津貼900+加班費2,000=55,800元 │ │ │ │ ├─┼────┼────────────────────┼────┼────┼────┤ │56│99年8月 │(〈《23+11.5+14+17.5》÷4〉×2,000)│34,800元│2,088元 │1,206元 │ │ │ │+(〈《0+10+11+8》÷4〉×200)=34,4│ │ │ │ │ │ │50元 │ │ │ │ ├─┼────┼────────────────────┼────┼────┼────┤ │57│99年9月 │(〈《22+15.5+11》÷3〉×2,000)+(〈│33,300元│1,998元 │1,206元 │ │ │ │《0+9+2》÷3〉×200)=33,066元(元以 │ │ │ │ │ │ │下4捨5入) │ │ │ │ ├─┼────┼────────────────────┼────┼────┼────┤ │58│99年10月│(〈《21+8.5+13+19.5》÷4〉×2,000) │33,300元│1,998元 │1,206元 │ │ │ │+(〈《0+4+9+11》÷4〉×200)=32,20│ │ │ │ │ │ │0元 │ │ │ │ ├─┼────┼────────────────────┼────┼────┼────┤ │59│99年11月│(〈《20+11.5+22+9》÷4〉×2,000)+ │33,300元│1,998元 │1,206元 │ │ │ │(〈《7+5+22+3》÷4〉×200)=33,100 │ │ │ │ │ │ │元 │ │ │ │ ├─┼────┼────────────────────┼────┼────┼────┤ │60│99年12月│(〈《29.5+18.5+14.5+19》÷4〉×2,000│43,900元│2,634元 │800元 │ │ │ │)+(〈《25+1+10+1》÷4〉×200)=42│ │ │ │ │ │ │,600元 │ │ │ │ ├─┼────┼────────────────────┼────┼────┼────┤ │61│100年1月│(17.5×1,900)+(1×200)+其他1,000元│34,800元│2,088元 │1,073元 │ │ │ │ =34,450元 │ │ │ │ ├─┼────┼────────────────────┼────┼────┼────┤ │62│100年2月│(16×2,000)+(1×200)+加班費1,000元│36,300元│2,178元 │1,073元 │ │ │ │+補上月1,750元=34,950元 │ │ │ │ ├─┼────┼────────────────────┼────┼────┼────┤ │63│100年3月│(27×2,000)+(6×200)+工作獎金2,000│66,800元│4,008元 │1,073元 │ │ │ │元+加班費4,000元+補上月4,350元=65,550│ │ │ │ │ │ │元 │ │ │ │ ├─┼────┼────────────────────┼────┼────┼────┤ │64│100年4月│5.5×2,000=11,000元 │11,100元│666元 │644元 │ ├─┼────┼────────────────────┼────┼────┼────┤ │ │合計 │ │ │130,732 │81,833元│ │ │ │ │ │元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