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101年度羅簡字第1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羅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2 年 01 月 25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羅簡字第190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愛菲爾美容精品坊即鄭福基 訴訟代理人 鄭惠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先鋒通信企業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12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0,000元 ,應徵上訴審裁判費2,3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5 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