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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羅東簡易庭101年度羅簡字第221號

給付修理費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4 月 22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羅簡字第221號

上訴人
即被告
聖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聖賢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敏行即一.

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3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8,023

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2,8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2  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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