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羅東簡易庭101年度羅簡字第221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羅簡字第221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聖賢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聖賢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敏行即一.
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3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8,023
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2,8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