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羅東簡易庭101年度羅簡字第221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羅簡字第221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聖賢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聖賢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陳敏行即一利汽車保修廠
- 訴訟代理人
- 林正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修理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3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2,820元,經本院於民國102年4月22日以裁定限令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102年4月30日寄存送達於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廣興警察派出所,此有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