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101年度羅補字第1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羅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1 年 11 月 22 日
- 法官蘇錦秀
- 法定代理人陳春銅
- 原告良福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羅補字第109號原 告 良福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春銅 訴訟代理人 許世麟 上列原告與被告簡錦明間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2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2 日書記官 藍友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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