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羅東簡易庭102年度羅簡字第172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羅簡字第172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一祥螺絲工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朱石松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婉鈴、張一帆、陳秋萍、潘秀娥、郭邵嬌、曾金鑾、徐美華、池啟維、李建宏、戴林淑祝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12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9,980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