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羅東簡易庭102年度羅簡字第87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羅簡字第87號
- 原告
- 達竑機械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譽晃
- 被告
- 陳樹福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曾對被告聲請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4月22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2年4月2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件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