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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羅東簡易庭102年度羅簡字第87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5 月 21 日

法官蘇錦秀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羅簡字第87號

原告
達竑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譽晃
被告
陳樹福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曾對被告聲請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4月22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2年4月2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件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1 日

法 官 蘇錦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靜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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