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102年度羅補字第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羅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2 年 02 月 23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羅補字第20號原 告 先鋒通信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淑姬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鄭福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0,000元,應繳 裁判費1,5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500元外,尚應補繳1,05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3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3 日書記官 陳靜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