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羅東簡易庭102年度羅補字第43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羅補字第43號
- 原告
- 達竑機械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譽晃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樹福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0,000元,應繳裁判費4,3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500元外,尚應補繳3,80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
二、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