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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羅東簡易庭102年度羅補字第43號

補繳裁判費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4 月 22 日

法官蘇錦秀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羅補字第43號

原告
達竑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譽晃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樹福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0,000元,應繳裁判費4,3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500元外,尚應補繳3,80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

二、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2  日

            法 官 蘇錦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靜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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