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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羅東簡易庭103年度羅簡字第176號

分配表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2 月 25 日

法官蘇錦秀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羅簡字第176號

原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林志淵
被告
日商東急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坤樹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4年1月29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03年12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惟被告為外國公司,其是否依公司法規定經主管機關認許,並指定王坤樹為其在中華民國境內訴訟之代理人;抑或未經認許,僅向主管機關指定王坤樹為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訴訟代理人,及王坤樹之代理權嗣後是否業經被告公司撤銷,本院仍有調查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5 日

法 官 蘇錦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靜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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