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103年度羅補字第1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羅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3 年 08 月 2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羅補字第112號原 告 丞偉實業社即吳弘偉(原大偉實業社) 一、原告因給付工資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金吉富企業社即高瓊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96,125元,應繳 裁判費5,4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500元外,尚應補繳4,90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靜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