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羅東簡易庭103年度羅補字第125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羅補字第125號
- 原告
- 順逸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宏紋
上列原告與被告磊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借用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9,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羅補字第125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磊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借用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9,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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