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103年度羅補字第1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用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羅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3 年 09 月 2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羅補字第125號原 告 順逸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宏紋 上列原告與被告磊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借用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9,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9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9 日書記官 陳建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