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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東簡易庭103年度羅補字第1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借用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羅東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3 年 09 月 29 日
  • 法官
    蘇錦秀
  • 法定代理人
    廖宏紋

  • 原告
    順逸企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羅補字第125號原   告 順逸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宏紋 上列原告與被告磊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借用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9,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9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9  日書記官 陳建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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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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