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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羅東簡易庭103年度羅補字第125號

返還借用物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9 月 29 日

法官蘇錦秀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羅補字第125號

原告
順逸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宏紋

上列原告與被告磊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借用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9,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9  日

            法 官 蘇錦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建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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