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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東簡易庭103年度羅補字第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撤銷調解之訴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羅東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3 年 03 月 05 日
  • 法官
    蘇錦秀

  • 當事人
    吳以枋吳韵媗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羅補字第27號原   告 吳以枋 原   告 吳韵媗 兼上列二人 法定代理人 莊淑惠 上列原告與被告利合伯水電工程有限公司間撤銷調解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5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5  日書記官 陳靜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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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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