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羅東簡易庭103年度羅補字第35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羅補字第35號
- 原告
- 中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小野寺博史
- 訴訟代理人
- 林文煌
一、原告因給付服務費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易昌石材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0,190元,應繳裁判費1,5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500元外,尚應補繳1,05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
二、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