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103年度羅補字第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羅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3 年 03 月 17 日
- 當事人中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羅補字第35號原 告 中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小野寺博史 訴訟代理人 林文煌 一、原告因給付服務費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易昌石材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0,190元,應繳 裁判費1,5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500元外,尚應補繳1,05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7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日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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