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103年度羅補字第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羅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3 年 04 月 29 日
- 法官蘇錦秀
- 法定代理人王妙廣
- 當事人順有食品有限公司、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羅補字第52號原 告 順有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妙廣 訴訟代理人 林進昌 一、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翰成股份有限公司、宜巿聯股份有限公司、江峯山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宜巿聯股份有限公司、江峯山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44,400元,應繳 裁判費3,7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500元外,尚應補繳3,25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靜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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