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羅東簡易庭103年度羅補字第52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羅補字第52號
- 原告
- 順有食品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妙廣
- 訴訟代理人
- 林進昌
一、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翰成股份有限公司、宜巿聯股份有限公司、江峯山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宜巿聯股份有限公司、江峯山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44,400元,應繳裁判費3,7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500元外,尚應補繳3,25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
二、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