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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羅東簡易庭103年度羅補字第52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4 月 29 日

法官蘇錦秀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羅補字第52號

原告
順有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妙廣
訴訟代理人
林進昌

一、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翰成股份有限公司、宜巿聯股份有限公司、江峯山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宜巿聯股份有限公司、江峯山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44,400元,應繳裁判費3,7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500元外,尚應補繳3,25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

二、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9  日

            法 官 蘇錦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靜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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