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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東簡易庭103年度羅補字第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補繳裁判費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羅東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3 年 01 月 13 日
  • 法官
    蘇錦秀
  • 法定代理人
    呂鳳珠

  • 原告
    力元企業社即李秀英法人正大建材有限公司法人賴汝鑫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羅補字第8號原   告 力元企業社即李秀英 原   告 正大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鳳珠 訴訟代理人 游錫霖 原   告 賴汝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清標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0,31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50元,扣除原告前所繳納1,000元,原告尚應繳納1,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3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靜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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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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