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103年度羅補字第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羅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3 年 01 月 13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羅補字第8號原 告 力元企業社即李秀英 原 告 正大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鳳珠 訴訟代理人 游錫霖 原 告 賴汝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清標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0,31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50元,扣除原告前所繳納1,000元,原告尚應繳納1,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3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靜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