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羅東簡易庭103年度羅補字第8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羅補字第8號
- 原告
- 力元企業社即李秀英
- 原告
- 正大建材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呂鳳珠
- 訴訟代理人
- 游錫霖
- 原告
- 賴汝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清標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0,31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50元,扣除原告前所繳納1,000元,原告尚應繳納1,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